【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國賢、詹士弘/雲林報導〕立委張碩文的父親張輝元因涉嫌為其賄選,被雲林地檢署起訴並求刑三十年,但因已超過追訴期限,檢方無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至於另名候選人劉建國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也因超過時限,遭雲林法院駁回,劉營上訴最高法院,目前仍審理中。
根據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選人若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據了解,由於張碩文與「落選頭」劉建國的得票數差距高達一萬七千多票,而檢方所掌握的賄選可能影響的票數,即使擴大解釋,頂多不過二、三千票,無法對於選舉結果有決定性影響,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勝算不大,再加上賄選案情盤根錯節,想要在一個月之內提出足夠的證據,相當困難,檢方因而將主力放在查緝賄選案上。
劉建國陣營在2月中旬曾以雲林水利會屬公家組織,卻協助特定候選人賄選,嚴重影響選舉公平性為由,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以超過三十天提訴期間予以駁回,劉陣營不服,全案已移至最高法院審理。
另名候選人、前立委尹伶瑛表示,立委敗選後,她確曾思考對張碩文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並曾與檢察官討論相關事宜,但發現很難在一個月內提出足夠的證據,因而未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法界人士則認為,要在選戰結束約一個月內提出賄選相關證據,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有相當困難度,而此次立委選舉,候選人得票數相差懸殊,要舉證賄選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有如不可能的任務,再加上台灣並沒有類似韓國的查賄法庭,讓選舉官司速戰速決,當選無效之訴並無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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