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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上市櫃董監持股成數不足 不再罰款

【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除將依資本額大小,增加董監持股比例級距,並依大法官釋憲結果,刪除董監持股不足法定成數罰款的規定。今後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不足,將不會被罰。

證期局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令意旨,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法定成數罰款屬違憲行為,因此在這次法規修正中將刪除相關規定,並改採資訊揭露方式替代處罰;惟董監事持股不足法定成數,且未揭露資訊者,仍可依規定罰款。

證期局表示,現行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3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1.5%。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3億元在1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10%,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1%。

另外,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10億元在2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7.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75%。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20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5%。

證期局強調,在董監事法定持股成數規定修正後,新規定將以公司資本額20億元當基準,增列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20億元在40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5%。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40億元在10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4%,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4%。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100億元在50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3%,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3%。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500億元在1千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2%,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2%。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1千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少於1%,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