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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公傷慰問金辦法 納入高危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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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七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將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生產及測試且具高度危險性的工作人員,納入得辦理額外保險對象。

考試院祕書長張俊彥說,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如依法律或法規命令得以辦理者,或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者、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的駐外人員、辦理文康活動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險等情形例外。

他表示,有關執行特殊職務者,是指依災害防救法執行救災或災後重建且確具高度危險性工作的人員,或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接觸的相關人員,並未包括從事彈藥技術高度危險性工作的人員。

張俊彥指出,經考量辦法訂定意旨及實務運作需要,這次將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生產及測試,且具高度危險性的工作人員,如國防部軍備局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及生產製造中心等人員,納入得辦理額外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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