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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公務員品德忠誠查核 不含民選公職員

【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十六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規定,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者;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等十類對象列入公務人員品德與忠誠查核範圍,但不包括民選公職人員。

行政院會上午討論通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立法院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盡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表示,公務人員品德與忠誠的查核區分為一般性查核及特殊性查核兩種,一般性查核是對全體公務人員進行基本背景調查,特殊性查核是只對於政府機關中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性職務,除進行基本背景調查外,視實際需要作較深入的查核。

行政院表示,查核結果如發現公務人員對於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有危及之虞時,自可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或作為機關用人的重要參考,希望透過公開公正制度的建立,在不侵害受查核人的基本人權前提下,對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事務的公務人員做特殊性查核,防患於未然。

草案中所指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民選公職人員;且為減低外界存有各機關擬藉由查核打壓特定對象的疑慮,草案規定,各機關須辦理查核的職務以正面表列方式辦理。

草案規定,須進行品德與忠誠查核的對象計有十款,其中包括,未經許可或授權,曾與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者。但國際禮儀必要接觸者,不在此限。

曾受到外國政府、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之利誘、脅迫,從事不利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台設籍定居者。

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曾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在外國享有教育、醫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之身分;曾服外國兵役者。

草案並規定,這些人員經查後認為有危害國安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呈請總統、主管院院長或其他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應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