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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1000萬元買到凶宅? 退款敗訴

【大紀元4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買到凶宅能不能退?當事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實確為凶宅及足以影響房價訊息。台北市陳姓男子到台中市花了1003萬元買房子,整修後欲轉售時,社區管委會委員指該宅之前有人燒炭自殺,陳某驚訝之餘,請求解約及損害賠償,被台中地院法官判決駁回。

買方要求返還價款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陳某在2006年9月向吳某購買位於台中市健行路4間房子,總價及手續費1003萬餘元,經適當整修後,隔年6月間,準備將房舍委託仲介業出售,社區主任委員卻說,該房於2005年9月間有發生住戶燒炭自殺情事,陳某夫妻驚訝之餘,立即找原屋主理論,並要求解除契約、退費。

雙方私下協調沒有結果,陳某向法院提出告訴,找來張姓、吳姓兩位證人,張某供稱,他是社區住戶,2005年9月確有看見救護車在該大樓樓下;吳姓證人告知有人燒炭自殺,當天他看到警察及不明男子進入大樓,且不久大樓外就有救護車來,經詢問在場人士(疑似殯葬人員 ),告知3樓有發生事情,且已死亡等。

法官查無自殺情事

法官認為這是證人所目擊的事實經過,原則上證言可採,但此就能證明有人燒炭自殺身亡嗎?經法官向台中地檢署調閱當年9月19日前後各1週相驗記錄簿,發現沒有相關記載,甚至調閱當天3件相驗案卷證,也都不是在被告房舍發生。

法官再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徵詢相關時間內,有人自殺送院紀錄,院方都回函說沒有。再向台中市立殯儀館函詢,也是同樣的答案。法官更兩度向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詢,都沒有該房舍有非自然死亡的事件紀錄。

鄰居證詞漏洞百出

法官認為查詢該房舍均無非自然死亡紀錄,審酌兩證人證詞,就可看出漏洞百出,說得好像煞有介事,其實完全不然,且吳姓原屋主還曾與證人有嫌隙,其證詞顯不可採。陳某請求返回價金及賠償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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