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五日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今天宣布,7月1日起凡是應施檢驗商品發生燃燒、爆裂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廠商需在獲知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向標準局通報,違者依商品檢驗法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美國、日本等國都有商品事故強制通報制度,標準局依去年修正的「商品檢驗法」授權,訂定「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局長陳介山表示,7月1日起,任何應施檢驗商品一旦發生燃燒、爆裂、燒熔,以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或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的傷害,報驗義務人(廠商)應在獲知發生商品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標準局通報。
廠商第一次通報時必須陳報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通報者基本資料等資訊。
至於發生事故商品的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採取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的資訊,容許廠商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若有正當理由,且經標準局同意者,得於30個工作日內補齊。
標準局表示,如果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通報或通報資料虛偽不實、故意隱匿,視為未完成通報,將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會在接到廠商通報後,立即展開調查,一旦確認消費者所受傷害是由商品引起,商品的確有安全疑慮,將由標準局向社會公布,並在商品安全資訊網站上公告召回。
消費者也可以利用商品安全資訊網,主動向標準局通報商品事故,相關表格可在網站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