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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公園計畫,做為經營管理的依據;不過,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水資源及礦物可否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開發條文,立法委員未有共識,擇期再議。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內政部擬訂國家公園計畫後,應於選定的國家公園範圍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接受人民、機關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意見,做為審議國家公園計畫的參考。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內政部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做必要變更,但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基於國防或政府公共安全需要及其他配合資源保護需要時,得隨時檢討變更。
此外,選定國家公園,應先勘查勘選區域內的資然資源及人文資料,製成報告,做為國家公園計畫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