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台北市一間公寓18年前因隔鄰工地施工傾斜,屋主獲賠後,隱瞞內情於隔年轉手,轉到第4手赫然掀出這段往事,向前手追討房價減損成功,個個依樣畫葫蘆下,形成「第4手告第3手、3再告2、2又告1」的訴訟「接力賽」。
鄰地蓋樓 造成傾損
位於內湖成功路的一間5樓公寓,79至84年間因鄰地建商蓋大樓不慎,引發地層下陷,波及周遭住戶,本案公寓大樓也因此稍有傾斜破損,建商遂於84年與時任屋主的郭姓婦人,達成賠償28萬元的協議。
郭婦則在85年將房屋轉手給黃姓女子,黃女於94年初再轉賣給第3手的李姓男子,李某則在8個月後,連同頂樓違建部分,以770萬元賣給現任、即第4手的詹姓屋主。
由於詹某重新整修頂樓違建,遭檢舉拆除,詹不甘損失上網找尋房屋相關舊資料,意外發現18年前鄰損事件,遂以此為由,並依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訴請前手的李某返還買賣價金46萬元;李某被告相當錯愕,辯指根本不知有這麼一回事。
建商賠首任屋主28萬
士林地方法院去年6月審結該案,認為詹某求償有據,但亦以屋舍經鄰損事件已10餘年,且歷921大地震並無明顯損害,減少的價值純屬買受人心理因素,認為以當年建商給付數額較為公允,判決李應給付詹28萬並確定。
李某自認無端飛來橫災,今年初以相同的案由、事由及理由,向第2手的黃女訴請損失的28萬元;黃女開庭亦以不知鄰損拒絕給付,但因有前案確定判決引證,官司明快判准並於上個月確定。
後3任屋主往前追討
黃女於是向士林地檢署控訴第1手的郭婦刑事詐欺罪;檢察官調查,事件發生為85年間,屬新修正刑法施行前,依「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追訴權為期10年,時效在95年早已完成,依法不得追訴,不待實質偵查,日前將郭婦不起訴處分。
法界表示,黃女若想平反,惟有如同3、4手一般,循民事途徑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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