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中國勞工不須等仲裁結果可領賠償
【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台北十一日電)台籍中國財經法律專家今天說,下月即將施行的「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免費讓中國勞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而且可以讓勞工不需要等到仲裁判決結果,就能先拿到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顯示出以後勞動爭議案件將會增加,台商要小心因應。
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財經法律專家吳學媛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說,這部法律在下個月開始實行之後,將有更多的中國勞工引用這部法律,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因為中國勞工以前要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必須要繳交費用。
她說,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吳學媛說,過去的收費標準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收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她說,五月一日以後,中國勞工可以免費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肯定會造成相關案件越來越多,台商將面臨到更多勞資糾紛案件要處理。
另外,吳學媛說,這部法律對於台商最大的影響,就是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予以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她說,有關勞動爭議案件,以前是不允許執行,要等到判決結果出來之後,勞工才可以拿到錢,現在新規定是可以讓勞工不需要等到仲裁判決結果,就能先拿到賠償金。至於金額多少,則是必須經由勞工當事人申請,並且由仲裁庭來決定金額。
另外,她提到,該法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台商影響也很大,其內容是有關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還有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除了該法有規定的以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律是從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分總則、調解、仲裁、附則四章,共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