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0日報導】消債條例上路系列專題報導之三(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明天上路,背負龐大債務的卡債族可望藉機暫脫債務壓力,重整經濟生活。不過,不論債務人選擇哪一個消債途徑,最重要的就是誠實申報自己的財產,切勿隱匿,並盡量選擇前置協商,對債務人來說較有利。
台灣第一個針對消費性債務立法通過的消債條例,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頒布,將於本週五正式實施。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全台灣保守估計有二十萬名「卡奴」需要藉著條例翻身,其中包括在2006年間參與銀行共同協商,最後卻不幸毀約的近十萬名卡債族。
消債條例中處理債務清理的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在向法院聲請這兩項程序之前,必須先和最大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若債務人已在2006年曾參與銀行協商,但最後以協商破裂或毀約作收,就可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跟債權人進行協商時,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委託律師代理協商,而不論是否請律師,債務人還是有親自出席的義務,表現出面對問題的決心,並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協商條件。若協商成立,只要繼續依條件履行,債權人就不可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不過,若與銀行協商失敗,則可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聲請時必須繳交新台幣一千元行政費用,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以及財產和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
王金龍指出,債務人在提交財產明細資料時,務必據實以報,若被發現故意隱匿,可能會吃上刑事責任。另外,行政院或金管會應盡快針對即將受理查詢債務人財務狀況的財政部賦稅署、健保局、勞保局等相關單位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統一申辦模式,不要讓債權銀行「矇著眼」跟債務人協商,對雙方來說都是利大於弊。
他提醒,「誠實的債務人不怕調查」,債務人務必謹守四大義務「出席、誠實、說明、提出 (資料)」,拿出誠意解決債務,才有迎向重生的可能。
而面對這幾種途徑,債務人應該選擇哪一種,才能對自己較有利呢?王金龍說,若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即可獲得債務免除,且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也不會留下紀錄。反觀更生和清算程序,都會對債務人定下生活限制,例如不能從事特定行業、不能進行奢侈消費等規定。因此相較之下,前置協商對債務人來說顯然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