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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逾追溯期 仍可追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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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藍鈞達/專題報導

債權人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為民眾的一般概念,但事實上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透過換證手續就可維持債權的延續,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債權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

行庫主管指出,銀行對債權必定都有詳盡的管理,只是應換證的時間一到,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法院也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說,「就算過了追溯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還錢」;由於利息追溯期為五年,本金或違約金是15年,所以,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憑證,以確保債權。

除了債務人就算拖過15年,債還是跑不掉,包括連帶保證人也一樣。以桃園的陳先生為例,他在父親過世後繼承遺產,某天突然收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債權的通知,這才發現,父親擔任友人的連帶保證人,父親過世,他就成了銀行債權執行的對象。

陳先生以時效超過拒絕給付,但高等法院判決,銀行追討超出時效雖不用還本金,但仍需給付往前推算五年的利息,及15年的違約金,總額超過600萬元。利息與違約金債權是可以分開請求。

行庫債權管理主管指出,雖然以民法125條及146條規定來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主權利(本金 )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且從權利(利息、違約金 )應也消除;但問題在於利息或違約金曾有法院判例認為屬於獨立債權,所以債務人還是要償還。

簡單來說,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僅止於本金,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違約金等債務,銀行可當作是不同債權,如果法院也認同,就算超過了追溯期,仍能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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