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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
【大紀元4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天(4月11日 )即將實施,金管會除呼籲債務人據此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前,務必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外,昨天更再發函各銀行,要求業者在該條例實施後,必須嚴格控管委外催債機構的催收行為,只要委外單位出狀況,就算銀行已將這些不良債權出售脫手,銀行端同樣要受「連坐」處分。
清算更生 必要先前置協商
債清條例就要上路,但金管會官員表示,不少民眾還是不清楚相關適用對象及申請程序,其實,凡是因為債務問題導致還款發生困難的人,都可透過債清條例來尋求解決之道。但跟過去卡債協商機制不同的是,過去卡債族與銀行僅能就如何還款來進行協商;債清條例除了協商外,還可讓債務人選擇透過「清算」或「更生」來解決。
官員強調,但在清算或更生之前,債務人一定要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也就是說,前置協商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必要程序。
同時為避免債清條例實施後,銀行與債務人的債務催收糾紛,金管會特別發函各銀行,言明未來銀行若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原有的催債機構也不得變更」;換言之,即使是債務人債務遭到銀行出售,接手的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另外找催債公司從事討債行為,否則就屬違法。
違法催債 銀行將連坐處分
另外,日前傳出不少催債公司想趁債清條例上路前,大舉對債務人催討債務,脫序討債行為屢見不鮮;金管會也特別「提醒」銀行,務必約束委外催債機構的行為,否則當討債公司發生違法情事,就算相關債權已經出售,銀行也要面臨連坐處分,責任一樣都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