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 多「冤大頭」條款
【大紀元3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張詠淇、卓怡君/綜合報導〕消基會昨指出,台灣三大電視購物頻道的會員權益約定條款裡,有許多不利消費者的條款,例如會員資料遭冒用要自負法律責任;促銷價格標錯,可拒絕履約出貨;買到瑕疵商品是供應商的錯。消費者要多留意這些「冤大頭」條款!
消基會於2月調查東森、momo以及Viva TV等三家電視購物頻道的官方網站,發現許多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甚至有如果會員資料遭到冒用要自負法律責任的條文,等於事先拋棄業者應該控管風險和徵信的責任。
此外,如商品有瑕疵,有業者單方面規定商品品質、保固及售後服務,由供貨商保證,如發生交易糾紛則由供應商負責,與購物頻道業者無關。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這些條款都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有的甚至非常離譜!」依消保法,這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應屬無效,消費者可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爭取應有的權益。
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
東森購物媒體廣宣總部營運長李傳偉表示,會員是購物台的衣食父母,絕對會將會員權益擺在第一位,且每月都會做會員滿意度調查,針對數據做出檢討,針對消基會提出的質疑,東森會在符合成本負擔和風險控管的前提之下作改善。
Viva TV表示,已經儘量站在消費者立場,若還有改善空間會盡力去做,也已做到高標準的內部控管。
momo台表示,momo一直非常重視消費者權益,也提供許多免費服務,消費者對於商品不滿,也無條件換貨,並無罔顧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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