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民主的問責制才可能公平
【大紀元3月6日訊】當下,問責製作為轉變政府職能一個重要的內容,屢屢見諸於報端。作為一種行政制度,其實問責制並不新鮮。《史記‧夏本紀》記載,堯帝時代,洪水滔天,大禹的父親鯀被眾長老舉薦為治水的負責人,治了九年而未奏效。堯禪讓後,舜攝政,行巡天下,認為鯀治水無方,將其誅殺在羽山。
這大約是中國歷史上關於行政問責最早的記載,筆者以為此說並非是種「古已有之」的附會。一個政權建立後,必定會有一套權力運行和責任追究的制度,否則這個政權是脆弱的,哪怕是在剛剛告別部落聯盟而有國家雛形的上古時代。
既然行政問責古已有之,今天再提行政問責,轉變政府職能還有什麼意義呢?我以為最大的意義是全社會應當認識到,一個民主社會的法治政府,其問責制和傳統的問責制在由誰來問責、如何問責方面有根本的區別。
中國在秦以前,是諸侯林立的封建制度,是由上到下一級級進行行政問責的。天子分封諸侯,他便有權向諸侯行政問責;諸侯分封大夫,他便有權向大夫問責。秦以後,建立了以郡縣製為骨架的皇權專制政治制度,問責也是從上往下的,所有的官員理論上只向一個人負責:皇帝。誰可向皇帝問責呢?那就只有上天了,上天示警,皇帝才可能誠惶誠恐下一道罪己詔。
這種問責制的弊端,稍有歷史常識和政治常識的人都有所瞭解。因為權力的來源是皇帝,是朝廷,那麼官員只對皇帝負責,他們治民即使是行仁政,給庶民帶來福祉,根本目的是為了皇家的國祚更長一些。皇帝統治一個龐大的帝國,他通過各級官僚治理天下,通過有限的渠道瞭解信息,即使他本人的執政才能十分出眾,也很難全面準確地掌握信息。在信息不健全制度不民主的情況下,其行政問責往往會導致不公平,而不公平的問責制則會影響到整個政權穩定的運行。在明崇禎朝當過刑、工、吏三部給事中李清在《三垣筆記》中總結了崇禎帝對官員問責的失敗,該書記載,明末外有後金進犯,內有飢民造反,皇帝看重「邊才」──既能守土一方的官員。朝廷裡許多青年官員自告奮勇去邊疆擔當重任,陞官很快,但多數不得善終,被皇帝以失地喪師等等罪名下獄或處死。而那些不去冒險的官員,呆在朝廷最終也平平安安地熬到侍郎、尚書級別。可見,這樣取決於少數人甚至某一個人的問責,沒有制度保障其公平公正,一切靠運氣,那麼越想有一番作為的官員越可能出現過錯,而被問責,而凡事保守的太平官最保險。這樣的問責制下的政治生態,可想而知。堯舜禹時代,由於史料闕如,我們不知道舜誅鯀是否公平,但由一個新的執政者處理前任執政者重用的官員,其公平性很難讓人信服。屈原就在《天問》提出疑問:「不任汩鴻,師何以尚?……順欲成功,帝何刑焉?」意思是說,如果鯀不能勝任治水的大事,眾人為什麼要推舉他?他也想順應眾願平息洪水,舜帝為什麼要殺掉他?
一切權力來自人民的政府,官員應向人民負責,由人民主導行政問責。這種問責制在實踐中如何真正體現民意,必須有制度的保障。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筆者以為可以進一步強化人大在行政問責中的作用。一位行政官員施政中出現重大過錯時,任何公民可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進行行政問責,由人大常委會啟動問責。該官員可以在廣大選民以及媒體的監督下,向人大常委會進行申辯,最終由常委會根據證據及當事者的申辯決定處理意見。如果問責還僅僅是由級別更高的官員主導,官員有過錯由上一級政府來處理,那麼很可能會陷入皇權時代就存在的「問責不民主,結果不公平」的循環。
──轉自《十年砍柴博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