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六日電)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市長陳菊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後,總統陳水扁及陳菊紛紛表達看法影射「賄選陣營贏了訴訟」,兩人被黃俊英控告侵害名譽並分別求償新台幣一千萬元與五百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今天認為,被告是對可受公評的判決表達個人意見,判處黃俊英敗訴且須負擔訴訟費用。
高雄市長官司去年六月十五日一審判陳菊當選無效,陳菊當晚召開記者會指稱「賄選陣營贏了訴訟」,陳總統隨後也於六月十七日南下高雄市召開記者會說「賄選的人還有再重選一次的機會嗎?」
黃俊英陣營認為,陳菊及陳水扁的發言認定黃俊英賄選,於去年六月二十日前往高雄地院自訴提起民譽損害賠償訴訟,向陳菊及陳水扁各求償五百萬和一千萬元,並要求兩人在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黃俊英認為,陳菊記者會提及「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誣指他賄選。
不過,合議庭認為,依陳菊召開記者會的時間及記者會錄音光碟通篇譯文內容看來,並比對當選無效訴訟判決內容,陳菊言論純粹是就當選無效判決的不當及不妥處,表達個人見解及評論,屬個人意見表達。
再則,高雄市市長選舉是否公正、法院判決是否允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難以認定陳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況且依其當時引用資料並無損害原告的故意,該情節與妨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要件不合,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陳總統去年六月十七日在高雄市記者會所發表的「法院用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理由,講咱檢舉告發對手涉嫌賄選、買票、發走路工,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結果講咱敗訴」、「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等語,也都屬對選舉訴訟判決結果表達認事用法不予贊同的個人意見評論。
其中「涉嫌賄選買票陣營」及「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及「讓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等言論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作合理的評論,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不法妨害原告名譽的意思,也無故意妨害原告名譽的情形,因此同樣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