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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歧視被申訴 最重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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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罵人「中國豬」或「越南新娘有毒」的言論,將有法可罰。內政部預告「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草案」,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他人,如被申訴,最重可處五千至三萬元罰鍰,預計6月公告實施。

至於新移民女性普遍認為「外籍新娘」的稱呼有歧視的意味,是否屆時媒體報導等都不得使用?內政部移民署科長曹顧齡說,如果未來有人申訴,會進一步討論與認定。他也強調,申訴制度才剛起步,還要宣導,並隨著個案累積,建立處理模式,未來也會適度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合需求。

曹顧齡說,去年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時,新增加遭歧視可申訴的條文,本來只針對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如台僑 )、外國人等。但朝野協商時,有立委認為等「族群平等法」通過曠日廢時,該條文應該保障所有居住在台灣的人,因此出現移民法管理所有族群、種族歧視的奇特現象。

曹顧齡表示,移民法修正案雖然修正通過,但相關實行辦法未訂定,導致部分條文尚未生效,而第六十二條關於歧視申訴的規定,將在該草案6月公告後正式實施,移民署也會邀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政府相關機關組成十五至二十一人審議小組,受理各界申訴。

不得以國籍種族辱人

根據草案,所稱「歧視」,包括「以言詞、文書、廣播電視或其他傳播方式或行動,予以侮辱、貶抑、威脅,而造成恐懼或影響正常生活之虞」;或「公然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受歧視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申訴,並應在二個月內提出,但發生已逾三年者不得再申訴。

一旦審查小組認定有歧視事實,將依法立即要求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如果以言語歧視人,行為一下子就消失,如何要求限期改善?曹顧齡坦承確實有困難,受歧視人最好錄音蒐證並申訴,若再次發生則可直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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