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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台商補辦許可資料 不做查稅用

【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五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推動方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陳明通表示,此次修正裁罰標準,採象徵性輕罰,但禁止類投資項目不適用;至於台商關切的課稅問題,陳明通說,補辦許可相關資料不會做為查稅之用。

陳明通指出,現在是改採輕罰,完全不罰要修法;未來也會積極修法讓稅免除掉。

總統陳水扁二月二十六日指出,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已責成行政部門儘速研議,讓更多台商能補辦報備和登記的積極性寬免方案,讓台商們「補報戶口、重新出發」。由於修法緩不濟急,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推動方案」,修正裁罰標準,將儘速實施。

陳明通上午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中國大陸經營環境因勞動合同法、所得稅法等改變而變得困難,行政院此次加大力度,希望台商回來。

他說,未經許可前往中國大陸投資台商,過去曾三次修法「大赦」,其實正確用語是「補辦登記」;1993、1997、2002三次修法讓補辦登記者不罰,三次限期補辦許可的總件數約兩萬八千九百二十五件,總金額約一百一十二點三億美元。

陳明通表示,在補辦期限外,若回台補正登記會受處罰,最高可罰新台幣兩千萬元;常態化的補正作業是依據「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不限期間。據統計,2004年到2007年約補正一千九百四十二件,金額約七點七億美元。

他說,為鼓勵台商回台,這次修正裁罰標準,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兩千萬美元以下者,象徵性的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兩千萬到一億美元者,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一億美元以上者,以個案處理。但只適用「一般類」,「禁止類」不適用。

有關台商補辦許可及資金匯回衍生的課稅問題,陳明通說,相關部會將強化宣導,減少業者因補辦許可,可能被查稅、補稅的疑慮;補辦許可相關資料不會提供作為查稅之用;財政部也將研擬課稅相關問題說帖。

陳明通指出,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稅法規定,已給予在中國大陸台商可以扣抵已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納稅捐的優惠待遇 (中國大陸稅率較台灣高),實務上,台商須補繳稅款的個案極少。

另外,陳明通說,現行中國大陸投資上限比率百分之四十維持不變,但考量整體營運結果,以企業合併淨值或個別淨值較高者,計算大陸投資限額,這是「把分母放大」的彈性作法。

他表示,另為鼓勵財務健全公司在台投資生根,允許對中國大陸投資已超限或瀕臨上限的企業,將其未來一年新增國內投資金額的百分四十,加計於中國大陸投資限額。例如未來一年,如果台商對台投資一百元,另有四十元可去中國大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