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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四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補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還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的扣押命令所扣押的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
勞委會在一月三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的項目及金額,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在適用上述規定時,對於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從所聘僱外勞工資中提撥職工福利金,還有疑義;經研議後,凡是事業單位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即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於外勞每月工資中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職工福利金。
此外,法院或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時,雇主也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令扣押工資金額先行扣除,作為償還所聘僱外籍勞工的債務或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用,另如依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雇主得自外勞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也可從外籍勞工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