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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者所得應不應該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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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楊若瑛採訪報導)身心障礙者所得應不應該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的獎勵金,免納所得稅。如果是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的報酬,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獎勵金,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治及休閒活動等服務,以協助其參與社會活動,並為鼓勵、肯定其學習表現,而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藉以使身心障礙者能積極參與社會,既非以「就業」或「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身心障礙者間尚非僱傭關係,所取得的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同法第34條規定的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因其與雇主間有僱傭關係,其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籲請身心障礙者,參與這類社會服務或就業服務,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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