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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 得票數差距千分之三內可聲請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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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二日電)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今天舉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結果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的候選人得於七日內繳交保證金,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法院受理後,將在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高院為這次選舉訴訟的專屬管轄法院,為因應可能發生的選舉案件,院方已排定輪值表,並與各地方法院建立聯絡網,屆時可以迅速處理案件,以杜絕爭議。

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六十三之一條規定,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的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的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的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的情形,應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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