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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結構型商品將採分離課稅 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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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財政部表示,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結構型商品課稅方式,個人的部分,由現行的利息所得加上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稅)修正為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10%,結構型商品在2009年1月1日起到期者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及以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利息所得,個人均依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指出,這項修正條文是上一屆送立法院審議,但未通過,這次新增結購型商品課稅的修正案。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得應分別依「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造成交易對象不同,所得人稅負不同。

財政部表示,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一致性考量,一併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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