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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網:北京公安用恐怖手段壓制維權,非法執法理應追究罪責

——維權閘道于“滕彪事件”和“李和平事件”的再次聲明

【大紀元3月11日訊】令人震驚的滕彪律師被綁架失蹤的事件暫時有了結果,滕彪律師日前已經回家。人們現在初步知曉的情況是,他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員警綁架的。他被蒙頭拽到地點不明處,與外界失去聯繫41小時,其間遭受了非法審訊和恐嚇。對方沒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手續。

騰彪雖然回家了,但“滕彪事件”沒有了結,因為事件極其惡劣,不能就此了結。更重要的是,“滕彪事件”並非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中國公安機關的慣用行為。去年9月底,就曾發生綁架毆打另一位人權律師的“李和平事件”,今日又是滕彪博士被公然綁架,還有其他許多類似的綁架、失蹤、任意羈押、毒打各界維權人士的惡性事件。

這一系列惡性事件顯示,中國的法治建設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一個向全世界聲稱“依法治國”的政府,如果聽任國家公安機關的人員任意綁架公民而不受到任何司法的追究,那麼中國的法治將蕩然無存,社會的公正秩序將不復存在。因此,這個事件不應就此了結,有關當局應該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法律責任追究,以彰顯中國依然還有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基本安全還能夠得到保障。

近年來,中國領導人多次重申強調建設“法治國家”的國策,但這類“滕彪事件”、“李和平事件”和最近陸續發生的諸多類似的非法侵權事件,讓人們對這種國策的真實性產生深深的懷疑。因此,如果不對這類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許許多多的人權律師和人權捍衛者就會繼續面臨這種野蠻的綁架、恐嚇、任意羈押、甚至暴行!當年的“孫志剛事件”因滕彪和其他兩位北大法學博士的積極宣導、多方人士的努力推動,最終導致廢除“收容遣送”這一違憲的惡法。 今日的“滕彪事件”、“李和平事件”應該成為推動法治改革的又一契機。

我們特此要求有關司法部門立即調查追究那些唆使、批示、同意或下令、執行這兩次“政府行為”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罪責,結束他們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並任意踐踏法律的現狀。

以追究責任人來“布大信於天下”,比任何宣傳都更能讓人信服中國邁向法治的決心。同時,也能向世人展示,中國的首都是安全的,能夠保證那些即將前來北京參加奧運的各國人士的安全。相反,如果聽任國家執法人員、安全員警駕駛無牌照轎車在北京街道上橫衝直撞,肆無忌憚地綁架恐嚇公民;如果那些執法犯法、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公職人員得不到任何責任追究;那麼,中國將無論怎樣也無法消除世人對北京奧運的安全疑慮,中國政府也無法洗清對自己的公民實行恐怖統治的惡名,中國當局有關人權的所有宣示都將被視為作秀的笑柄。

公安機關試圖通過製造恐懼來達到制止中國公民行使憲法權利和政府業已承偌的普世人權,嚴重侵犯了中國政府業已承偌的國際人權準則和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首先,中國1988年批准加入的國際《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除了肉體虐待,精神威脅和恐嚇也屬於酷刑,必需加以禁止:

“酷刑”指的是為了取得情報或供狀,或進行處罰,或為了達到恐嚇或威脅的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 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儘管這次警方人員沒有毆打滕彪律師,但其, 綁架、恐嚇等所作所為,完全是屬於上述定義的實施酷刑範圍。更何況警方人員曾對李和平律師進行毒打。這些都是人類公認的文明準則所不能允許的! 然而,中國政府在批准反酷刑公約20年後還繼續容許公安人員施行酷刑而不予以追究罪責!

其次,聯大1992年通過的《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8211013_7954.html),要求各國政府採取行動防止和根除“強迫或非自願失蹤”。 《宣言》“序言”把“強迫失蹤”定義為:

違反其本人的意願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他們的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其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結果是將這些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雖然這個文獻只是一份宣言(相應的國際公約正在定稿,很快就會開放簽署), 但依然具有其國際公認的約束力。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據說中國政府也在積極推動這個關於禁止強迫失蹤的人權公約的通過。但是,中國政府的安全人員繼續用“強迫失蹤”來恐嚇、報復人權律師和其他維權人士,顯然有悖於這樣一個國際宣言的精神。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公民的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同時,該憲法第五條中也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在此,我們特此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議:

1.我們要求有關監察、司法部門對“李和平事件”、“滕彪事件”進行調查,澄清事情真相,追究相關公安人員的違法行為,為在中國徹底杜絕類似事件做出保證。

2.我們也呼籲正在參加兩會的代表們能關注此案,責成人大司法委員會復議、修改或補充有關監督公安機關人員依法執法、監督政府行為的相關法規,為從制度上保證不再重演類似惡性事件創造條件。

3. 同時,我們要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禁止酷刑”特派專員洛瓦克先生調查“李和平事件”和“滕彪事件”以及公安部門的一系列違背反酷刑公約的“政府行為”。我們也希望聯合國條約機構“禁止酷刑委員會”在今年5月就中國提交的第四、第五輪落實《禁止酷刑公約》政府報告提出質疑時,要求中國就公安綁架、威脅、毒打人權律師的惡性事件作出解答。

4. 我們建議各位公民就國家執法人員進行綁架、強迫失蹤、恐嚇威脅、肉體和精神虐待等非法活動及時向有關檢查和司法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禁止酷刑專員、任意拘留工作組、禁止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工作組反映。

(有關資訊和舉報表格可以到這裏下載:

向聯合國舉報酷刑所需的資訊和表格:

//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1232548_237.html

舉報強迫或非自願失蹤所需的資訊和表格:

//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1233337_238.html

舉報任意逮捕或拘留所需的資訊和表格:

//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7/20060705203759_1558.html

維權網 2008年3月9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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