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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鈔
【大紀元3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二信送存台銀900萬元,台銀在十多天後,通知其存放鈔券有近40萬元偽鈔,二信認為已經點收封存,要求對方負責,高雄地院法官調查,發現二信保全運鈔時,即未察覺偽鈔漏蓋經辦員章等有過失,判決台銀不必負擔這筆損失。
是誰動了手腳 仍是謎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獲悉判決結果,感到相當委屈,強調將上訴二審,要求撤銷改判;台銀高雄分行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對於偽鈔的來源,檢方曾在案發後指示市調處蒐證清查,不過查不到何人動手腳而簽結,以致近40萬元的偽鈔如何而來,仍是個謎。
原告二信指出,94年7月20日上午,接獲台銀高雄分行電話,指其同月8日送存的900萬元現鈔,其中一捆內有4紮偽鈔(每捆10紮、每紮百張千元鈔券 ),總金額39萬5000元,並另短少5張千元鈔,要求派人前往查看。可是存鈔是由保全人員負責送達,經台銀人員依規定詳細點收、檢查封存無異,保全並經檢調清查沒有涉案,自認沒有過失,要求台銀返還其事後補足的40萬元。
台銀高雄分行則指出,負責收受同業鈔券者僅有一人,並只按鈔券捆數檢查點收大數,並查看封簽、送存單位戳記完整無誤即存入,後來發現有異,依規定處理,否認有疏失。
漏蓋封簽印章 有疏失
承辦法官將封簽、隔離紙等,送調查局鑑定,證實偽鈔來自原告無誤外,台銀依規定點收同業送來鈔券,並在原封簽上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以資嚴密並釐清責任,符合收款規定。反而二信保全人員運送鈔券前,未發現偽鈔漏蓋封簽及經辦員印章,而將這筆偽鈔退回,有嚴重疏失,判決二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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