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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大紀元3月10日訊】(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一名騎腳踏車的許姓男子在凌晨騎車,因為沒有依規定在車後裝置反光裝置,導致機車騎士從後方追撞,機車騎士最後因為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照過失致死罪名,判處許姓男子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並且獲得兩年緩刑宣告。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判決中指出,去年八月間,一名許姓男子騎著腳踏車,沿台北市和平西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經過萬華分局康定派出所前,因為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腳踏車上裝置反光的安全設備,導致後方重型機車騎士,因為沒有發現到許姓男子騎著腳踏車,從後方追撞,雙方都人車倒地,許姓男子右小腿受傷、坐骨神經疼痛,但機車騎士因為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
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依照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認定許姓男子沒有依照規定裝反光裝置以及機車騎士沒有注意車前狀況,都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依照過失致死判決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法院同時審酌,被告符合自首要件,被害人的父親也在偵查中表示不願對被告提出告訴,因此同意給予被告兩年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