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村里長開立扶養親屬減稅證明無效
【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協助民眾申請扶養親屬免稅額節稅的村里長證明,即日起失效。換言之,今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不能再以村里長開立「無謀生能力」或「同居事實」文件,做為減稅證明。
國稅局指出,稅捐機關將從嚴審核民眾申報扶養親屬的事實,認定納稅人能否享有免稅額的權利。特別是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如叔、伯、甥、舅、媳等,需提出更具體的扶養證明,如戶口名簿、確切扶養事實證據(如匯款資料),稅捐機關還將審視受扶養的其他親屬之父母是否確實無力扶養,才會准予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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