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被告交保抗告案 高院發回更裁
【大紀元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六日電)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力霸集團弊案的十名在押被告,分別以新台幣三百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之間的金額交保,但台北地檢署不服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十名被告犯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掏空金額龐大,仍有羈押必要,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台北地院四日裁定,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兒子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四人,各以一億五千萬元交保。由於四人籌不出保釋金,目前已還押台北看守所。
其餘交保被告及金額,包括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王金章六百萬元交保、力霸公司董事李政家六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總經理陳義里五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業務經理吳國禎三百萬元交保、中華銀行太原分行經理陳文棟五百萬元交保、亞太固網財務處副總經理陳明海三百五十萬元交保。六人均已繳交保釋金。
高院裁定認為,十名在押被告所犯皆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重罪,且本案重要主謀王又曾、王金世英等人目前仍滯留國外,地院卻認為檢方及被告聲請傳訊證人已行交互詰問程序完畢,頗值商榷。
高院指出,地院裁定揭示,若被告於二月八號前仍覓保無著,仍有繼續羈押必要,似乎認為被告等涉違反犯證券交易法等罪嫌重大,羈押原因仍存在。因此,地院裁定被告等人交保停止羈押,理由並不完備,有欠妥適。
高院說,被告等人掏空金額高達新台幣五百多億元與美金一億多元,至今未交代犯罪所得所在。地院裁定未考慮到被告等人具保後可能進一步隱匿犯罪所得,造成日後訴訟進行困難,並不恰當。
高院表示,地院裁定固然還有限制被告住居、限制出境及定時報到,然而,透過其他非正式途徑潛逃出境時有所聞,地院也沒有詳加探究被告等人的資力及海外置產情況,恐無法擔保被告沒有棄保逃匿之虞。
高院表示,地院未就以具保替代羈押的必要詳細說明,且被告所涉犯罪情節非輕,縱然於審判階段仍遵期到庭受審,但日後若經有罪判決確定,是否仍願意主動到案接受執行,仍須考量,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地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