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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評論

【香港經濟法律】破產債權人不能有不公平的優惠

【大紀元2月29日訊】無論公司或個人,破產固然是不幸事件,這類不幸不單是對個人或公司而言,也是對他們的債權人而言。但不幸之中,法律還是有公平的要求,這就是說不希望有一些債權人會有比其他債權人有更不幸的苦況。

破產是一門複雜的法律,這非本文所能介紹詳盡,但有一基本的原則,就是債權人能按法律的原則公平地分配破產者可供他們分配的金錢及財產。這一公平的分配由一破產管理官負責處理。

問題往往出在破產令之前,破產者還是有全權處理財產,在明知自己因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終要破產,而會出於自私的理由先償還自己親朋的債務,從而令到有所謂不公平的優惠(unfair preference)情況出現,破產官就有責任將這些優先了的還款從個別債權人討回,重新加以分配,以下是一件典型的案例,說明這類不公平優惠的情況。

Trustees of Property of Hau Po Man [2005] 2 HKLRD 262

破產管理者依據〈破產條例〉第50條,指稱破產者向有聯繫人士(associate)轉授(transfer)財產,這轉授被指稱屬不公平優惠,要求追還。

破產者是一名牙醫,被指稱享有優惠者是他的妹妹及妹夫,他們均為牙醫的債權人。

在二千年三月,妹妹借給破產者一百五十萬元,應在九月償還,由於牙醫無法償還,妹夫曾經到牙醫的醫務所多次,併發生激烈爭吵,甚而嚇怕了一些病人,不再看病提早離去。十二月,妹妹寫信給牙醫,表示不希望事情發展到大家無法再做親戚,結果發生了三次財產轉移事件:

(一) 十二月尾,醫生轉移了一些公司股份給妹妹,價值50萬。

(二) 01年4月,轉移了一架車給妹夫,價值20萬。01年6月,醫生的主要債權人書面要求他償還債項共一千七百萬。

(三)01年7月,醫生在贖回的保險金額(redeemed insurance)之中,撥還了65萬元給予妹妹。

上訴庭的結論,只有第三項的有關保險金65萬的轉移,是一項不公平的優惠,要交換給破產管理官再分配。第一及第二項不算不公平的轉移。分別在於這是在主要債權人要求之前,醫生的動機不是不公平轉移,是不想親戚關係受損所以還款。

由於親戚在法律上屬有聯繫人士,在上述第三種情況下,由於破產的可能已經出現,財產轉移被假設會對有聯繫人士有不公平優惠,答辯人(妹妹)無法反駁(rebut)這一假設,款項因而被裁定要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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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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