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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端正選風 檢方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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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特稿

檢方大動作查察賄選,偵查結果卻是不起訴處分,有自打嘴巴之嫌,但就案件偵辦而言,啟動偵查原即不代表一定認定被告涉案,檢察官勇於依調查結果做出處分,也是有擔當的表現。

檢察官王振名根據檢舉發動偵查作為,調查民進黨嘉義縣黨部是否涉嫌賄選,並強制處分主委蔡長雄等人,讓外界以為案情不單純,但偵查結果卻是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讓人意外,難免遭人質疑檢方當初偵辦的動機及辦案的嚴謹度。

今年初,地檢署接獲裁定書,所持理由包括餐會與立委選舉相距太遠,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此一關鍵性的見解,也影響檢方的處分,決定選後偵結不起訴。

事實上,檢察官發動偵查,只是調查不法事證的起步,結果本來就難以逆料,勢必隨著案情的發展有不同處分,通常若檢察官認為有60%以上的犯罪嫌疑,大都就會起訴,但法官的判決則須具備明確的犯罪證據、動機才會判有罪,因此考量法官的心證,也是檢察官起訴與否的參考。

該案以不起訴處分收場,對承辦的王振名來說,或許「受到內傷」,外界的質疑在所難免,但換個角度來看,大舉查賄確能達到端正選風的作用,王振名依偵查結果做出處分,雖令人意外,但不也是勇於承擔的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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