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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有證明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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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被繼承人某甲,在死亡前2 年以土地設定抵押向A銀行貸款新台幣800萬元,土地登記謄本則註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1000萬元,繼承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1000 萬元,應自遺產中扣除。

不過,經國稅局向銀行查證結果,某甲貸款已在生前償還400萬元,故截至繼承日止,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為400萬元,而非繼承人所主張1000萬元。

國稅局強調,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有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元抵押權,並不表示確實有債權及債務存在,繼承人仍應查明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並向銀行查閱借款餘額及還款明細等相關資料,才可自遺產中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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