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國防部常務次長林於豹今天表示,目前成立鐽震公司「是一個好的時間點」,若國防部聯參作業通過投資鐽震公司的話,將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補辦預算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相較於台灣國防部軍備局長吳偉榮二十日指出,目前並非投資鐽震公司好的時間點,林於豹上午應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邀請參與記者會,會後私下受訪時說,目前成立鐽震公司「是一個好的時間點」,因為有「這麼多的軍購」需要處理。
林於豹認為,投資像鐽震公司這種「銷售管理公司」是好的政策,現在也很適合,即便再過三個月新政府將組成,大家為什麼不能把這樣的政策當成一個重大的國家政策?吳偉榮的說法僅是個人意見,他不討論。
媒體詢問,既然是如此重大的政策,為何不編進正式預算案送立法院審查?林於豹回應說,若國防部聯參作業通過投資鐽震公司,將於補辦預算方式送立法院備查。
林於豹表示,台灣國防部預算一定會受立法院監督,但一般來講還是有一定的授權;有些事是事前、有些是事後接受監督。
林於豹說,這並不表示國防部已決定讓投資鐽震公司的百分之四十五資金投入,雖然台灣國防部長指揮主導台灣國防部的一切,但適法性方面,仍須待聯參作業通過後才會投入資金。
至於台灣國防部投資鐽震公司的資金來源,林於豹指出,是由生產基金項目來做,按照規定,國防部雖然未於正式預算案內編列,但會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有關「補辦預算」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為何要以補辦預算來投資?林於豹表示,主要是為了「低調」。
林於豹說,鐽震公司籌設確實是行政院政策,全程他大概都有參與,雖然入股鐽震公司是用生產基金項目來做,不論如何,立法院都一定監督的到。
林於豹強調,現階段大家應該討論鐽震究竟該不該做,及會不會接受立法院監督,「(鐽震公司)在程序上絕對沒有適法性問題」,他們覺得並無適法性問題。
他指出,鐽震公司是一家成立的公司,目前只剩台灣國防部資金到不到位的問題,就是這樣而已。
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同條還規定,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