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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在限期內未改善者須退場,由主管機關派人接管;條文也規定銀行可公布呆帳逾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的客戶資料。
在經營不善銀行退場機制上,三讀通過條文將銀行依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區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類。其中,資本嚴重不足是指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者。
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90天內派員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累計金額逾5000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的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項資料,銀行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同一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5%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欲持股超過10%、25%或50%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的規定。
財政委員會委員、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指出,早期包括中興、慶豐、中華銀行都有資本不足問題,相關負責人經營不善或掏空銀行後,仍可掌握銀行股權,二度掏空銀行,銀行法修訂資本適足率的規定就是要規範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