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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7日電)歲末又到結婚旺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100萬元者,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自民國95年度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已調高為111萬元。即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111萬元免課贈與稅權利。
不過,有關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並未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