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860億預算 下週送審
【大紀元12月6日訊】明年3月底前出生者皆可領
〔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黃維助、王寓中、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每人三千六百元消費券,擴大範圍至明年3月31日前出生者皆可領取,明年1月18日起發放,至4月30日截止領取,消費券使用期限至9月30日止,營業人兌換現金至10月31日止,預計消費券預算金額將高達八百六十億元以上。
在取得消費券法源後,行政院將在下週一加開院會,通過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並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劉兆玄昨視察財政部時,還指示財政部趕印「紅包袋」,將消費券裝在紅包袋內發放,紅包袋版型預計下週一確定後,財政部印刷廠將騰出機器趕印。
馬英九總統昨接見全國各區漁會代表,呼籲民眾在使用消費券時,要注意平均分配,才可讓消費券的效益發揮到最大。馬英九說,明年領到消費券後,除了到大百貨或大商場消費外,也不要忘了要到住家附近的小店消費,這樣這些小店就不會垮,店家的家人和員工也不會因此失業。
綠要求發三千八現金 不敵政院版
立法院昨天審議消費券特別條例草案,「民進黨版」要求發放三千八百元現金,且至明年7月31日前出生者皆可領取。「政院版」擬定發放三千六百元消費券。在國民黨動員表決多數優勢下,逐條表決最後均以「政院版」通過。
表決後,民進黨立委在議場表達,消費券是在執行民進黨的「退稅」精神,「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惟仍提醒國民黨防範消費券發放將產生的偽造、回收、兌換等諸多問題。
根據特別條例規範,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非金融機構營業人若違反此規定,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發放對象共分七類,包括:一、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二、明年3月31日前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者;三、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四、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五、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六、香港、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七、符合領取資格但在特別條例生效後、領取前死亡者。
消費券領取方面,民眾可在明年1月18日當天,至全國一萬四千多個「發券所」領取,也可在4月30日前,至內政部指定的郵局領取;民眾需持通知單和國民身分證或各項居留證親自領取,也可委託領取,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
消費券使用上,至有發票或沒發票的商店均可購買貨物或勞務,也可捐贈慈善機構,並可依所得稅法扣稅。但若遺失、毀損則不再補發。
消費券兌領部分,有營業登記之商店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店章,即可存入往來銀行兌領,未設有營業登記商店,可收受但無法兌領現金,必須再消費使用。
發券行政成本 不得超過預算三%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消費券發放作業相關行政成本,不得超過特別預算的三%,且在特別條例施行滿一個月內,主管機關應編製核發統計以及評估報告書送立法院。
行政院12月8日將加開臨時院會通過「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並即函送立院審議,16日邀行政院長劉兆玄到立院報告,預計12月26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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