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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葉盛茂圖利罪 法界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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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4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將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判刑10年,以葉盛茂交付情資公文給前總統陳水扁,讓扁家能隱匿、轉移海外資金,阻礙檢方調查,視為圖利陳水扁的見解,引起法界不同聲音。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李傳侯表示,司法實務上關於公務員犯圖利罪所涉的「不法利益」,講求的是具有財產價值上的利得,就他了解,過去並無「不法利益」如此不明的類似判例,台北地院今天的判決可說是新的「創見」。

李傳侯認為,本案圖利罪的「不法利益」非常不明確,未來上訴二審後,二審法官很有可能撤銷「圖利罪」認定,改為純粹認定葉盛茂隱匿公文及洩密的刑責,屆時葉盛茂的刑責應會大幅降低。

有多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也持與李傳侯相同看法,甚至有人認為,洗錢疑案仍在特偵組偵查中,合議庭卻已認定洗錢,判決恐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訴外裁判」之虞。

一位前台北地院資深法官則表示,判決葉盛茂的合議庭羅列許多扁家隱匿海外資金的事證,以及合議庭認定扁家海外資金新台幣7億多元中,有貪污不法所得,其實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論究葉盛茂較好,不致出現相關爭議。

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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