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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台灣居民不得任大陸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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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4日電)大陸廈門市准許台灣人擔任廈門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人劉德勳今天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居民不得出任大陸政治職務。

福建媒體報導,福建省廈門市修訂「廈門市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規定台灣民眾可在廈門設立個體戶,可擔任廈門市、區政協委員。

對此,劉德勳在例行記者會表示,政協會議雖然為協商機構,但仍屬於大陸政治性組織;儘管廈門開放的是地方政協委員,但政協有其全國性組織,有其全國性政治意涵,現階段的政策方向上,台灣居民出任這項職務「並不適合」。

劉德勳指出,雖然擔任地方政協委員得以擁有提案權,可以解決部分台商在大陸的生活與經商問題,但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違法,他希望台商不要以身試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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