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希望兩岸明年春簽訂金融協議
【大紀元12月3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黃耀毅華盛頓報導)隨著台灣海峽兩岸交流頻繁,雙邊的經貿也更加緊密。根據馬英九政府的規劃,兩岸明年春天可望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也就是俗稱的金融MOU。台灣金融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星期一表示,期望明年就開放台灣金融業赴大陸設點營運。然而台灣熟悉金融的人士則認為,不對等的法規限制,將使台灣金融業受創。
台灣金融業從1997年開始,由證券業率先進入大陸投資設點,接著是2000年的保險業,而銀行業在2001年也前進大陸。但由於兩岸情勢敏感,所以都是以間接的方式對大陸投資。
大陸金融業也希望能到台灣拓展業務。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姜建清今年8月就表示,希望能以設分行或並購方式,到台灣開辦業務。
馬英九政府預期將在2009年春天與大陸方面,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架構之下,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也就是俗稱的金融MOU。
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表示,之後台灣銀行就可以在大陸設點營運。金融管理委員會副主委李紀珠也說,大陸方面已開始考慮縮短台資銀行升格時間,儘快開展人民幣業務。
*立委:雙方條件不對等*
不過,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羅淑蕾在研究過“金融MOU”的內容之後,卻發現雙方的條件並不對等,所以提出反對的意見:“假如我們跟大陸簽訂MOU以後,那就視同於外商銀行。當時副主委李紀珠是說以國際的準則來簽的。這樣的話,大陸銀行來到台灣,享受的是外商的待遇,也就是說,我們本國銀行做的業務,它們都能夠做,那我們本國銀行不能夠做的業務,好比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那種的,大陸銀行也可以做。可是台灣銀行在大陸,承做的業務就有限。”
羅淑蕾委員進一步補充。例如人民幣業務,就規定必須在當地設有分行3年以上,才能夠承做。另外,大陸規定企業若決定更換有業務聯繫的銀行,必須先取得前一家銀行的同意。目前台灣銀行在大陸並沒有分行,諸多限制將完全屏障台灣銀行的商機。
根據台灣工商時報12月24日的報導,大陸方面將針對台資企業修改“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以附帶但書的方式,表述台資銀行展開實際業務有利於台資中小企業長期經營及產業升級為由,得以免除3年的限制。而已經在大陸設辦事處超過2年的7家台灣銀行,也有望升格為分行,從而承辦人民幣業務。
羅淑蕾並且提出,由於台灣土地是私有制,大陸是國有,這在金融抵押上就不對等,而且大陸銀行資本雄厚,這也讓人擔憂台灣土地抵押權會大幅度轉移到大陸銀行手中。
羅淑蕾說:“還有土地的問題。像台灣這邊,台商如果要徵信,那台商可以把土地在台灣抵押給陸資銀行,可以在大陸那邊拿錢。可是大陸土地是國有的,他只有管理權跟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假如說陸資銀行在這邊,我們拿台灣的土地去跟他抵押,如果他的條件、利率比台灣銀行要優惠,所有的企業都跑去跟陸資銀行借錢,台灣所有土地都抵押在陸資銀行,那怎麼辦?”
2004年香港與大陸簽訂了“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簡稱CEPA。這協定為香港銀行進入大陸設點,提供了優於WTO承諾的條件。而當年兩岸加入WTO時條件不同,台灣是用“已開發國家”的身份加入,對所有外資銀行都要採取“國民待遇”。羅淑蕾認為就目前兩岸情勢來說,不可能採取香港模式,所以銀行間不公平情況將會存在。
羅淑蕾說:“那個CEPA是國內簽的,因為當時香港是大陸的一部份。另外要協商的話,縱使簽MOU,MOU也要在WTO的架構之下,按照國際慣例來簽。大陸的銀行到台灣,是接受准國民待遇,跟超國民待遇,可是台灣的銀行到大陸那邊去,就變成次等公民待遇了。”
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洪德生在2006年的“開放台灣金融業西進中國政策研討會”上就已經提出,由於台灣的製造業已經集中投資大陸,其他產業若也集中到大陸,則一旦中國投資環境出現風險,台灣經濟受到的傷害將遠大於其他國家。
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羅淑蕾同意這樣的看法,並且強調,若這份“金融MOU”的內容不修改,明年在立法院提出時,將會受到眾多委員的反對。
羅淑蕾說:“把台灣經濟復甦的所有寄望,或把所有投資、所有重點,都放在中國大陸上面,坦白來講,對台灣整個產業發展都不好。我是要提醒台灣的金管會和有關當局,要來面對這個問題。在場的有高志鵬、黃偉哲(皆為民進黨籍),還有很多委員,他們回去研究之後,都贊成我的看法。因為這等於是個不對等的協議,簽了MOU是害死台灣。假如說內容條件不改的話,那這個MOU我在立法院會反對。”
中國銀監會國際部主任韓明智也在11月的“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上表示,兩岸銀行業要能夠進一步合作,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監管機制問題。台灣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李允傑、研究員李俊緯亦在8月的報告中提出,兩岸金融MOU將觸及的問題,除了銀行業,還有保險業與證券業,還有金融犯罪的司法問題。兩岸在開放金融業上頭,尚有許多需要共同解決的難關。
關鍵詞:台灣,中國大陸,開放金融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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