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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推動修法 公務員非故意犯罪仍可升遷

【大紀元12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公務人員升遷調任經常被批評執行面與規定落差大,考試院於日前完成「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明訂尊重無意願升任者,對於公務員非故意之犯罪行為仍得保障其升遷機會,同時也擴大各機關間橫向遷調可免公開甄審的範圍,增加公務人員調任的彈性與時效,該法案已排入1月初立院議程審議。

銓敘部官員說明,公務人員陞遷法自八十九年施行後,履次接到執行機關反映升遷制度不夠彈性,或規定與現實狀況出現落差,銓敘部近日再次修正內容後已於日前送交立院待審。

官員說明,由於考試委員認為法案中限制公務員升遷的規定應排除非故意者,以免剝奪公務員應有的升遷權益,原條文中有關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升任的規定,已修正為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才予限制,但受緩刑宣告者則不在此限。

此外,官員也指出,為增加人事調任的彈性,修正條文中也明訂各機關職務出缺時,應辦理甄審,但因配合政府政策修正或移撥人力時,得針對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者,經權責機關單位同意後免經公開甄審調任,此一修法如果確定,預料將對政府單位調遷人力給予極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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