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林慶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昨天被押,但檢視近幾年法院審判中收押被告的前例,發覺過去重大案件藍營被告在審判中被押的案例極為少數,多半都被裁定重金交保,只有極少數被認為涉及重罪、串證或逃亡之虞被法院繼續裁押,整體來看,審判中被押前例,明顯出現「綠多藍少」現象。
過去那些「非綠」人士,泰半未遭羈押,若干法界人士以為,與「司法慣性文化」脫不了關係,如今有綠色色彩的人士遭起訴後,審判階段即遭羈押,實與過去的司法文化大相逕庭,外界過去即譏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今的司法似乎一遇綠人士,就變得「強勢」了,不然,為何會出現藍綠有別的差別待遇?
以藍營來看,已逃亡的前立法院長劉松藩涉及台中商銀超貸案、前高雄市長王玉雲涉及中興銀掏空案,這些同樣權傾一時的政商名流,從偵查到審判的過程中,都未遭羈押;此外,現任總統馬英九被查黑中心起訴特別費案,院檢雙方從偵查到起訴、再至審判階段,也皆未見羈押事例。
反觀綠營色彩人士部分,除因國務費案被起訴又再度回籠看守所的陳水扁外,還包括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洩密案、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嫌收賄捲入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起訴後仍不准交保,繼續還押看守所。前內政部次長顏萬進因北投纜車案起訴被裁定一百萬元交保,後來北院審理時,也再度裁定羈押禁見,藍綠被告的處境,實是大不同。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法院雖有權決定是否解除被告羈押裁定,但法官裁押被告後,亦應隨時審查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以落實人權保障,免得淪為押人取供,或導致被告身心受創,難以自由陳述意見。更重要的是,羈押必須有一致標準,否則恐讓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法界人士說,審判中羈押不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憲法問題,也攸關刑法的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人權,要不要繼續裁押被告,理應比偵查階段更慎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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