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0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 特偵組於29日台北地方法院召開前總統陳水扁羈押庭中,證實被起訴洗錢的陳致中夫婦有意「認罪協商」;所謂「認罪協商」,是指被告犯較輕罪情況下,以認罪為條件來換取較輕刑度。
陳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表示,陳致中夫婦願意告訴檢察官5.7億元新台幣下落,與檢方協商。
陳水扁在羈押庭中答辯表示,他的妻子吳淑珍已在18日要求陳致中夫婦,出具陳報狀給特偵組,向檢察官表明願對在瑞士2100萬美金與匯往海外的新台幣5.7億元新台幣做清楚交代,除願意將資金匯回台灣,也願意再接受特偵組約談。
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表示,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夫婦確有針對海外資產向檢方提出協商要求,但並沒認罪。
政府為減輕法官負擔及節省司法資源,於民國93年仿照美國,引進「認罪協商」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因案被起訴的被告可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請求,經法院同意後,即可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協商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內容判決。
陳致中、黃睿靚被特偵組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犯行屬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幫助直系血親洗錢還可減輕其刑,陳致中夫婦所涉均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符合認罪協商條件。
法界人士表示,認罪協商困難之處,在於被告必須先認罪,但被告認罪後,檢察官仍可能求處重刑,或法官不同意協商結果而改判重刑,因此在被告決定進行認罪協商前,多半會先經律師評估,確定認罪協商對被告較有利時,才會進行。
陳水扁說,特偵組至今未約談陳致中夫婦,這天卻在羈押庭上說,5.7億元新台幣的犯罪所得下落不明,他不得不懷疑特偵組是要留一手,不讓真相大白,特偵組有此一用心,就是要將他羈押到死,他要向法官表明,陳致中夫婦願交回海外款項,絕沒有隱匿或湮滅的意圖。
特偵組檢察官回應,陳水扁的說法不當,其實陳致中夫婦應是要求認罪協商,並將在瑞士2100萬美金與匯往海外的5.7億元新台幣匯回台灣。
但特偵組認為,全案已經起訴,認罪協商應要在審判中才能進行,如果陳致中夫婦真願意繳回不法所得,也應將資金直接匯回台灣。
對於後續要如何處理兩人提出的要求,陳雲南表示,後續處理問題不便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