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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經驗 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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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特稿

患有癲癇或精神耗弱者因不須出具病史,加上監理單位不易察覺,可輕易報考取得駕照,反觀心智正常但肢體出現殘缺的身障者,要考照上路卻是限制重重,台灣身心障礙者考照規定盲點多,事關人民權益及公眾安全,專家建議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妥善研議。

監理單位希望民眾前往醫療院所進行考照體檢時,醫院能發揮身體審查的功能,但受制於經費補助有限,加上簡易的體檢項目很難判定體檢民眾身心狀況,尤其事涉許多民眾的工作權,醫院得過且過的心態明顯,更別說要調閱敏感且涉及個人隱私的就醫病史資料,把關的責任於是全落在監理單位身上。

交通部運研所曾參考歐美作法,向監理單位提出建議,例如在澳洲,醫師雖必須對病人隱私保密,但基於保護公共安全,在評估民眾是否適合考照駕車時,也必須適度解除保密,美國及英國也有專業醫師層層把關,並針對身心障礙駕駛成立評估中心,台灣的身障考照規定,只針對視覺、聽覺、軀幹四肢等醫療範圍,過於精簡。

建議台灣不妨參考國外作法,將監理機制結合醫療專業,設置身心障礙駕駛人醫療評估委員會,針對不同個案,建立較為全面、客觀的駕駛醫療標準與審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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