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得發行指數或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宣布,開放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得以台灣存託憑證或證交所以及櫃買中心公告指數為連結標的。
證期局為擴大券商業務範圍,並協助券商業務國際化,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6條、第22條規定,放寬認購、售權證發行標的範圍。
依舊規定,券商發行認購權證、認售權證標的以上市、櫃掛牌股票為主,且流動性須達一定標準,才可列為權證發行標的,並不能以台灣存託憑證為連結標的,有關指數標的亦僅掛牌的台灣50指數。證期局表示,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自民國89年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 6次修正。
另外,國內權證市場自86年開放以來已日漸成熟,國內證券商於發行權證,以及從事相關避險作業亦有豐富經驗。
因此,證期局進一步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以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修正相關規定,開放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得以台灣存託憑證,以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指數為連結標的。
同時,證期局開放券商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亦得以國內台灣存託憑證,以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指數,或符合規定的外國指數為連結標的,以提升台灣證券商業務競爭力,並加速推動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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