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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強化解約履約保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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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8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已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近期公告,主要是強化解約與履約保證權益。

消保會指出,健身中心業者招募會員時,常以未來作為履約期間,而先與消費者訂約,例如2008年4月間簽約付款,而履約期間自2009年起至2012年止;又或者消費者簽約繳費7天後請求解除契約,健身中心業者卻以逾7天為由拒絕。

消保會表示,上述消費爭議,已於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中增訂;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消保會並說,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此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以符合消費者的認知,亦有利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企業經營者退還費用的計算,可免消費糾紛產生。

再者,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契約期間逾1年、且預收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履約保證;只是實況裡,此規定對於消費者幫助不大,多數消費金額都未超過5萬元。

又對於按月付款的人,雖有預收實情,但是基於收款時間點及履約時間點較為緊接的例子,風險性較低,得免履約保證。

上述2種情況;消保會說,這次修正草案修正為:「企業經營者應就收取金額(含會籍費用、預收之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之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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