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仍有抗告權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高院在裁定書中引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解釋,強調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仍有抗告權。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日前表示,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理由顯示,檢察官在案件起訴、移審到法院後,檢察官已無權提出抗告,因此,他認為特偵組的抗告是「烏龍抗告」。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明文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級法院抗告,同法第3條也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由此可知,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415號判例也有相關規定。
高院表示,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釋更明確指出,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的裁定,公訴案件中的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
高院說,檢方在扁案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獲准,起訴後移由法院審理,原審法院認為陳水扁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對陳水扁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職權裁定,檢察官既為本案的當事人,當然有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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