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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
【大紀元1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李靚慧、廖千瑩/台北報導〕消費券可以用於抵繳銀行的卡債或是房貸嗎?經建會及銀行業者昨天表示,消費券僅可用於實際的消費行為,不得用於購買或抵繳金融商品類(例如卡債 )的費用。至於消費券能不能拿來買保單、繳保費,壽險公會則說,到現在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所謂實際的消費,經建會表示,消費券僅能用於購買商品貨物或是勞務,但不得用於兌換現金或儲值,也不能用於購買金融商品,以消費券抵繳卡債或是房貸,在消費券使用規則上是不被允許的。
台新銀行也指出,若是消費券可以抵繳卡債,民眾臨櫃繳交消費券的情況會增加,銀行也必須將消費券再向主管機關兌換現金,會大幅增加銀行的業務量及人力成本,從實務面來看,消費券不適用於抵繳卡債等繳款用途。
最近不少壽險公司都接到客戶詢問能否使用消費券抵繳保費?據指出,某位產險總經理曾問過金管會保險局,當時保險局的答案是:「不行!」
宏泰人壽客服部副總蔡麗絲表示,壽險公司收取保戶保費,必須要給保戶送金單,但消費券不能拿收據發票,所以「不收消費券」。
而為了拯救失業卡債族,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昨宣布,即日起推出「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因非自願性失業而無法正常履約的卡債族,可以申請兩次、兩個月的「延期繳款」;至於申請前置協商的毀諾者,也放寬允許可再次提出「個別一致性協商」。
「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自即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若因「非自願性失業」暫時無法履約,可申請一次兩個月的延遲繳款,每人以兩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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