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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大紀元1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但將處理違法所捐(受 )贈政治獻金的寬限期再延長四個月,並全面特赦違法捐(受 )贈行為,只要在四個月寬限期內辦理還款,都可不必受罰。
前述這些應禁止捐獻的對象,除虧損企業外,還包括公營事業或官股投資的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機關採購的廠商,外國、中國及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機構,黨營、黨資事業,以及與黨營、黨資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的廠商。至於此次修法有哪些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受惠,尚待查證。
根據新規定,自九十三年4月2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九十七年8月14日(上次修正施行日 )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有收受不得捐贈對象的政治獻金,得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此次修正施行日起四個月內繳庫,凡是符合規定者,無論政黨、參選人或捐贈者,都可以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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