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長警察權 台立院初審通過
【大紀元1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修正草案」,賦予會議主席動用警衛人員的權限,日後若發生立委肢體暴力、佔據主席台、攜帶危險物品等情況時,主席得要求警衛人員強制立委退出會議場所。
立法院過去常因為某些重大法案、預算案或施政議題爆發肢體衝突,嚴重影響國會形象,初審通過後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修正草案」規定,立法院院會得設置議場警衛,承主席之命,協助處理議場違紀及安全事項。
草案規定,若立法委員破壞公物或有暴力肢體動作、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進行、脅迫他人為議事作為或不作為、攜入危險物品,主席得警告制止其行為,並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主席並得指示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或會議室,不得進入,並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指出,先進國家的國會當中,警察權很重要,這是賦予國會議長維持議事運作;在政治學的概念上,主席本來就有警察權,這次修法只是明確化。
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說,民主制度就是數人頭,少數要服從多數,民進黨當初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條例審查時,不惜霸占主席台,以各種手段反對,這草案就是要避免類似狀況。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表示,立院警衛內規已足夠,不需增列賦予主席警察權,這完全是國民黨國會一黨獨大,想要干預民進黨問政的手段。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這是民主倒退,國民黨如果要動用表決強行通過國會警察權條款,民進黨絕對會強力反對,不會讓國民黨為所欲為。柯建銘並說,立法院長王金平也曾經講過不贊成動用警察權,甚至曾經說過任內不會動員警察權。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修正草案初審通過,但由於爭議過大,在立法院院會二讀之前將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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