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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財產
【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對於財團法人董監申報財產爭議,法務部今天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後,決議應由各業務機關依法及業務性質,依職權自行認定所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是否須申報財產。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各機關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的法令繁複,無法一一瞭解,業務性質有些有特殊性,法務部尊重各機關依職權認定。
法務部指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雖明文規定,但適用對象屢生疑義。由於財產申報即將截止,法務部為解決爭議,下午緊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做出決議。
與會研商的包括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機關代表。
法務部表示,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排除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未曾出資或捐助,或由私法人董事會自行選任的情形。法務部於10月1日已做相關函釋。
法務部指出,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有關事實的認定,應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的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