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賦予國會議長警察權
【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健光台北24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明定立法院院會得設置議場警衛,承主席之命,協助處理議場違紀及安全事項。提案立委潘維剛表示,這是賦予國會議長警察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指出,先進國家的國會當中,警察權很重要,這是賦予國會議長維持議事運作。
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說,民主制度就是數人頭,少數要服從多數,民進黨當初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條例審查時,不惜霸占主席台,以各種手段反對,這草案就是要避免類似狀況。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表示,立院警衛內規已足夠,不需增列賦予主席警察權,這完全是國民黨國會一黨獨大,想要干預民進黨問政的手段。
依據初審通過的第7條條文規定,立法院院會得設置議場警衛,承主席之命,協助處理議場違紀及安全事項。
草案規定,若立法委員破壞公物或有暴力肢體動作、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進行、脅迫他人為議事作為或不作為、攜入危險物品,主席得警告制止其行為,並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主席並得指示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或會議室,不得進入,並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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