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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國人經營非台灣籍漁船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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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詹家琪台北 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投資經營非台灣籍漁船管理條例」,將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漁業納入管理,以彌補現行漁業法規範效力的不足,維護國際漁業秩序。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投資經營非台灣籍漁船管理條例」。這項立法是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的要求,透明化管理國人投資經營非台灣籍漁船,避免台灣遭受漁業配額的制裁。

條文規定,台灣人從事洗魚者,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我國人未經許可於海外從事漁業,且違反主管機關所定有關作業許可、水域、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或於貨配額管理措施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也規定,台灣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兩條罪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近年鮪類資源日漸枯竭,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採行嚴格的配額管理制度,台灣部分業者為圖近利,因此赴漁業管理鬆散的國家或地區以註冊入籍方式(即俗稱權宜船),違法在公海繼續捕撈有配額管制的魚種。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於2004、2005年連續 2年對台灣大型鮪延繩釣漁業實施消減大目鮪配額及減船等制裁。台灣在2005年至2006年減船 160艘,並加強遠洋漁業管理,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終於在2006年通過全額恢復台灣在大西洋大目鮪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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