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
評論
健康
【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8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明定符合第2類及第3類資本條件的次順位債券,得就其資本溢額2分之1計入集團合格資本。
金管會同時研擬增訂,保險子公司來自資本性質債券的資本溢額也得2分之1計入集團合格資本,以期金控集團內銀行及保險子公司發行次順位債券納入集團合格資本的計算基礎具一致性。